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申訴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存在風險,為了幫助您了解有關申訴權利與申訴風險,慎重對待您提出的申訴,本院特將您可能會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請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
?。ㄒ唬┨岢錾暝V時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2.載明申訴理由和依據的申訴書;
3.原判決書、裁定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4.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申訴做出過處理的,還需提供相應文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如果申訴材料不齊全,經人民檢察院通知,補充完備后方予以受理審查。
申訴人應在申訴材料中寫明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否則案件將無法得到及時答復。
申訴人應如實提供申訴材料及相關證據,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ǘ┚哂邢铝星樾沃?,不予受理:
1.刑事判決、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外的人提出申訴的;
3.人民法院已經決定再審的。
?。ㄈ└綆袷略V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判決、裁定未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法院一審判決宣告前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
3.法院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或者沒有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裁定按撤訴處理的;
4.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結案的。
二、不予抗訴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抗訴;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4.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5.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6.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7.違反法律關于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8.量刑明顯不當的;
9.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0.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決定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依照人民檢察院辦案程序規定,須經過兩級檢察機關審查,申訴案件審查周期較長。
2.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只是啟動再審審理程序,不必然導致人民法院的再審改判。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決定。
3.申訴不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4.申訴人所提供的申訴材料不予退還,請自行留底。
5.申訴人應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理性地表達申訴訴求,通過合法程序維護權益。
6.如有其他事項需要了解,請向本院查詢。